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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进展:我所代理股权受让股东追责案取得有利裁判,房山法院支持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商事纠纷 股东责任 诉讼实务

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要求受让股权的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有力维护了我方当事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进展:我所代理股权受让股东追责案取得有利裁判,房山法院支持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担责配图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此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需偿还我方当事人工程款68万元,某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强制执行后,上述二公司仅执行到位12万元,因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程序。我方进一步查询发现,某地产公司前股东将股权于2021年转让给现股东刘某、石某前仍有50万元出资未实缴,遂将刘某、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地产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条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加速到期。核查证据后认定,该公司原股东剩余的50万元出资义务随股权转移由现股东承受,石某、刘某按持股比例应各自出资25万元。最终判决上述二被告在就某地产公司对我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持了我方核心诉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地产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时,50万未届期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至现股东刘某、石某,应按各自持股比例承担25万。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成功将我方当事人应收款项执行到位。